一、项目编号:嘉政采招(2025)第60号
二、项目名称:******学院综合物业服务委托管理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7-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被投诉人 1 :******学院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桐乡大道547号
被投诉人 2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广场路350号
五、基本情况
******学院综合物业服务委托管理项目(项目编号:嘉政采招(2025)第60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9月2日受理。经审查: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661.8万元。被投诉人2受被投诉人1委托,于2025年7月30日在浙江政******************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有限公司由于未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特定资格证书,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其投标无效,投诉人对此没有提出质疑。************有限公司(联合体)。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十一条第一款“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规定,本案中,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有效供应商。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但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故本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关于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本机关已经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将同时函告。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9月22日
附件信息:
嘉政采投〔2025〕11号.pdf (13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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