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XSJ-2025-95
二、项目名称:杭州湾嘉兴段入海河流总氮监管与治理示范项目(农业绿色生态发展示范与应用建设)
三、采购日期:2025-07-2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63号1栋303A-A175房
被投诉人 1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嘉兴市新气象路618号国际会展中心商务楼北楼5楼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会展路207号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中兴路828号13幢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关于杭州湾嘉兴段入海河流总氮监管与治理示范项目(农业绿色生态发展示范与应用建设)(项目编号:JXSJ-2025-9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受理,并于2025年8月22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分别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本机关于2025年8月29日收到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的投诉答复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交答复。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在本次招标文件的技术评审中,其评分标准未进行量化,导致评审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
事实依据:该招标文件技术分评分标准中【项目背景、技术实施服务方案、服务保障措施】其得分描述均为:(1)方案内容描述详细,内容完善全面……得a-b分;(2)方案内容描述较为详细内容较为完善但存在部分缺失,基本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得c-d分;(3)方案内容描述简单,内容有缺漏,不太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e-f分 。
其中【“方案内容描述详细,内容完善全面”、“方案内容描述较为详细,内容较为完善……”、“方案内容描述简单……”】评分界定不明确,过于笼统、主观,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中商务技术部分的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且在同一评分等级的前提下将得分设置为范围式打分,相同的标准获得最高分与最低分的打分依据又是什么? 在技术分值占比高达72分的情况下,上述内容存在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因缺乏统一标准而主观臆断,影响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使潜在供应商综合评分处于不利地位,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我司认为一份合格评审标准应当为:XXX方案评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AAAAA内容:(2)BBBBB内容;(3)CCCCC内容……(X)DDDDD内容等X个方面进行评审,上述X项每有一项得a分,最多得Xa分。上述 X项中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存在缺陷是指……】明确方案评审应包含的得分要点、每个要点的分值以及主观打分依据等应细化、量化评分规则,减少自由裁量权,而不是设置模糊性、主观性的评审标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量化评分标准,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辩称
(一)本次投诉内容与前期质疑内容一致。
******有限公司提出“投诉事项1:在本次招标文件的技术评审中,其评分标准未进行量化,导致评审结束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与2025年8月11日提******委员会量化评审标准。我单位对上诉诉求不予认可。
(二)我单位不予认可投诉事项的理由。
1、本项目评分办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项目为服务类招标采购,采用综合评分办法。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对项目背景、项目位置,水肥耦合、退水梯级利用、水生态修复、总氮监测评估服务、稻虾共作尾水收集治理及长效运维技术导则团标批准和发布、服务时间、项目团队要求、工作成果等各项工作明确作出了相关工作技术服务要求。同时,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设置了与采购需求对应且相关的各项评分标准,如:主观分的技术实施服务方案部分设置了八项评分标准,每项评分标准内容包含多个评分点;本项目所有技术分评审因素均量化设置了3档区间,各区间对应有不同区间分值。
2、投诉事项及请求应不予支持。投诉人投诉事项属于技术分中主观评分项,我单位认为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存在“在本次招标文件的技术评审中,其评分标准未进行量化,导致评审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情况。综上,本投诉事项不成立,恳请财政部门驳回投诉。
三、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150万元。被投诉人2受被投诉人1委托,于2025年7月2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有限公司(联合体)得分85.77分(排名第一),为第一中标候选人。8月19日,被投诉人2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二)投诉人于2025年8月11日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函》,共有1个质疑事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2025年8月15日向投诉人发出《质疑回复函》,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上述质疑事项和答复内容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的投诉答辩内容基本一致。
(三)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对项目背景、项目位置、采购清单、技术服务要求等采购需求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四)本项目采购文件与投诉相关的“评标办法”的规定如下:
序号 | 分项 | 评分内容 | 评分方法 | 分值 |
7 | 技术分(72分) | 项目背景 | 投标人对项目背景、项目需求、范围、相关政策、目标分析是否准确、合理,否能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契合进行打分。 ①方案内容描述详细,内容完善全面,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5.1-8分; ②方案内容描述较为详细,内容较为完善但存在部分缺失,基本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得2.1-5分; ③方案内容描述简单,内容有缺漏,不太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0-2分。 | 0-8分 |
8 | 技术实施服务方案 | 投标人对项目目标河道设施、水生态及水质、农田稻虾共养模式、农田灌溉及退水等现状调查分析是否全面、深入。 ①方案内容全面完整,有全面详细的调研报告及现场考察照片,方案条理清晰、表述准确细致,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得4.1-7分; ②方案内容较为完整,有部分内容的分析及现场考察照片,方案条理性一般,表述较为准确较为细致,基本满足项目需要的,得2.1-4分; ③方案内容有较多缺漏不完整,缺少分析及现场考察照片,方案条理不清晰,表述不准确不细致,不太符合项目需要的得0-2分。 | 0-7分 |
9 | 投标人对项目特点、重点、难点的分析、理解是否到位。 ①方案内容描述详细,内容完善全面,有详细的分析过程及支撑依据,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5.1-8分; ②方案内容描述较为详细,内容较为完善但存在部分缺失,基本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得2.1-5分; ③方案内容描述简单,内容有缺漏,不太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0-2分。 | 0-8分 |
10 | 投标人提出的技术服务方案是否清晰、合理、科学、完善,至少包括技术路线及工艺介绍、设备设施及管线平面布置、设备设施清单等。 ①方案内容描述详细,内容完善全面,技术路线清晰,平面布置及清单设置合理,实施计划准备充分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8.1-12分; ②方案内容描述较为详细,内容较为完善但存在部分缺失,基本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得4.1-8分; ③方案内容描述简单,内容有缺漏,不太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0-4分。 | 0-12分 |
11 | 投标人提出的技术服务方案相关工作进度计划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且满足项目需要。 ①方案内容描述详细,内容完善全面,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5.1-8分; ②方案内容描述较为详细,内容较为完善但存在部分缺失,基本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得2.1-5分; ③方案内容描述简单,内容有缺漏,不太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0-2分。 | 0-8分 |
12 | 投标人提出的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①方案内容描述详细,内容完善全面,针对本项目存在的质量控制风险点及安全隐患提出控制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5.1-8分; ②方案内容描述较为详细,内容较为完善但存在部分缺失,基本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得2.1-5分; ③方案内容描述简单,内容有缺漏,不太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0-2分。 | 0-8分 |
13 | 投标人提出的二次污染防治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①方案内容描述详细,内容完善全面,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二次污染风险提出控制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5.1-8分; ②方案内容描述较为详细,内容较为完善但存在部分缺失,基本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得2.1-5分; ③方案内容描述简单,内容有缺漏,不太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0-2分。 | 0-8分 |
14 | 投标人对总氮控制及评估方法的合理性、科学性。 ①方案内容描述详细,内容完善全面,针对总氮采样点选择、采样及数据分析、总氮控制等内容提出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3.1-5分; ②方案内容描述较为详细,内容较为完善但存在部分缺失,基本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得1.1-3分; ③方案内容描述简单,内容有缺漏,不太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0-1分。 | 0-5分 |
15 | 投标人对《稻虾共作尾水收集治理及长效运维技术导则》编制及发布的方案论述是否合理、可行。 ①方案内容描述详细,内容完善全面,针对导则编制及发布的工作安排,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3.1-5分; ②方案内容描述较为详细,内容较为完善但存在部分缺失,基本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得1.1-3分; ③方案内容描述简单,内容有缺漏,不太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0-1分。 | 0-5分 |
16 | 服务保障措施 | 投标人提出的服务承诺保障措施是否能够满足采购人的服务要求 方案内容描述详细,内容完善全面,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2.1-3分;方案内容描述较为详细,内容较为完善但存在部分缺失,基本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得1.1-2分;方案内容描述简单,内容有缺漏,不太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0-1分。 | 0-3分 |
************有限公司(联合体)等3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项目背景”、“技术实施服务方案”、“服务保障措施”等主观评分项评审打分情况。
四、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和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经审查,“项目背景”、“技术实施服务方案”、“服务保障措施”等评审条款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为0-3分、0-5分、0-7分、0-******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认为“评分界定不明确,过于笼统、主观,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中商务技术部分的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在技术分值占比高达72分的情况下,上述内容存在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因缺乏统一标准而主观臆断,影响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使潜在供应商综合评分处于不利地位,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未******委员会评审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在本次招标文件的技术评审中,其评分标准未进行量化,导致评审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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